[2019-04-25]
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9〕52号
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当事人
当事人: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MB1977841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667号
联系电话:0797-5712417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反映,你单位(原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公共外环境及居民散户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药品项目(项目编号:GZYX2017-SC-C003/-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存在设定“响应供应商须具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有害生物防制机构服务能力等级A级资质证书》、所投药品须具有病媒生物药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技术分:1.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3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打分,方案相近的可并列得分。2.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具有科学的防治对象、种类、密度、监测方法方案;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3分)评审依据: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打分,方案相近的可并列得分。3.针对本项目特点出具按要求选择合理药物,考虑不同环境的用药及使用方法,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3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打分,方案相近的可并列得分。4.针对本项目特点出具完善的工作流程方案,包括人员配置、质量管理、设备安排等,人员时间安排妥当,突出日常性;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3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打分,方案相近的可并列得分。5.针对本项目特点提供具有可行性的作业指导书、措施、技术方案;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3分)”的评分设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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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罚先告字〔2019〕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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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改正材料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监察委、石城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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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秘书股
2019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