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定财购〔2019〕32号
当事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 址:定南县历市镇生态路2号
经查,当事人在实施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项目(GZJD2018-DN-X007)采购活动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局对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