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定财购〔2019〕33号
当事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定南县委员会
地 址:定南县仙岭大道
经查,当事人在实施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定南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设备项目(编号:DNAX2017-DN-X041)采购活动中,合同中要求:电视(创维65寸)、A3打印机(HP 701N)、电脑(联想启天 M410-B282)与实际供货产品电视(长虹58D3P)、A3打印机(夏普SF-S201N)、电脑(联想Think centre)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定南县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