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人民医院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字[2019]98号
当事人:安福县人民医院
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近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测平台上发现,你单位2018年采购的安福县人民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维护保修服务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18]77号)招标文件中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1)点“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之规定。
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由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请于2019年6月24日之前将整改报告交至安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安福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