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南昌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原西湖区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人代表:喻水洪
联系电话:0791-86564584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7号楼5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283号)文件要求,经市联合督查小组检查,查实,你单位政府采购“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推广工程”项目(采购编号:JXLH-2017-024)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为企业法人;
2、在评分细则售后服务评分项中,要求外地企业在江西省设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
3、设置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AA企业证书的打分项,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实际需要及履行合同无关;
4、评审报告显示,商务评分项,只有中标供应商的得满分,其它供应商得零均为零分,采购需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以上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学习整顿,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2019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南昌市西湖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