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南昌市西湖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人代表:蔡骏
联系电话:0791-86565033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68号智慧西湖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283号)文件要求,经市联合督查小组检查,查实你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系统及基础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编号:JXSX2017-J828)活动存在以下问题:
1、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为企业法人,且购买竞谈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限制潜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2、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新增货物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以上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学习整顿,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2019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西湖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