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南昌市第六医院
法人代表:陶艳华
联系电话:0791-86721600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24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电【2018】283号)文件要求,经各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叉检查及市联合督查小组检查,查实,你单位在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问题:
1、电梯项目(招标编号:SHJR-2017-G002)
1)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特定的产品; 3)在评分标准中,以特定行政区城和特定业绩作为加分项;4)将供应商规模作为评分因素;5)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6)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2、医用消毒设备项目(采购编号:SHJR-2018-JC01)
存在问题: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供应商资格限定为企业;3)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未设置国家强制性要求(医疗设备销售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4)对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以上行为,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湖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520193
地 址:南昌市抚生路369号2号楼五楼
西湖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