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永财购罚决[2019]61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水利局
地 址:永丰县城
一、违规行为:
经查,你单位2019年11月与赣中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金额20万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注:财政局收缴罚没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