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
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字〔2019〕125号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MB192079XD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152号
联系电话:0797-5700663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据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关于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班班通多媒体成套设备(编号:GZYX2019-SC-G010)项目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关于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班班通多媒体成套设备(编号:GZYX2019-SC-G010)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处理意见》及赣州市源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关于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班班通多媒体成套设备(编号:GZYX2019-SC-G010)情况说明》。经查,2019年7月16日,采购人书面委托代理机构并于2019年8月7日组织了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班班通多媒体成套设备(编号:GZYX2019-SC-G010)项目(以下简称:班班通项目)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昆公司)为班班通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19年8月8日,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了班班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昱昆公司中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向中标供应商(昱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述情形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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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
本机关已作出《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财罚先告字〔2019〕15号)送达采购人,并告知采购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采购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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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赣州市财政局、石城县纪委监委、石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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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