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3]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妇女联合会的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妇女联合会
你单位于2018年以来向我区定点广告服务供应商江西希艺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赣南新妇女”运动宣传年画的协议。经查,你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一)及(八)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及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