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7)号
当事人: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吉水县县城龙华北大道539号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吉水县卫计委医疗设备询价采购及安装项目(JS[2018]017号)
1、招标文件(十一)质疑和投诉“1、……可以在询价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
2、询价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3、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晚于询价结果公告11天,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8条、3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缴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5、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