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4)号
当事人:吉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吉水县行政中心北楼4楼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吉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水县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JS[2018]023号)
1、未见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2、公告时间不足10日,公告截图未见文件发售期限,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5款的规定。
3、磋商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4条规定。
4、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8、29条规定。
5、竞磋文件没有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财库《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9条规定。
6、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缴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