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9)号
当事人:吉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吉水县仁文路3号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吉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YCJS-JA-18001)
1、采购需求品目2要求“生产厂商为国际知名品牌,并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品目5要求“通过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属于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6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
2、采购需求的特别说明最后一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货物的数量、型号等需求发生变化时,按实际数量计量”。项目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
3、谈判小组成员未包含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5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包含进口产品,未见财政部门进口产品审核意见,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七条,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之规定。
5、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7、未将音像资料、验收报告、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