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11)号
当事人: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水县文峰镇再兴路6号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吉水县教育体育局空调热水器采购项目是由县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