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5)号
当事人: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房局
地址:吉水县万里大道117号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水县人武部醪桥民兵训练基地家具采购项目(JS[2018]022号)
1、竞谈文件7.采购文件的质疑“7.1……可以在谈判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
2、谈判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3、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的规定。
4、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8条、36条之规定。
5、未将音像资料、投标保证金退缴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规定。
6、采购合同未签订采购金额,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9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以上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之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