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永财购罚决[2020]7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地 址:永丰县城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文件部署,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2017年永丰县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图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JS-JA-18006)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竞谈公告、成交结果未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江西省
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8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
5条的规定。
2.竞谈小组成员中未包含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74号第
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
3.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
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49、
50条的规定。
4.采购合同未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江西省政府采购
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5.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43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等规定,责令永丰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