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永财购罚决[2020]5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永丰县恩江北大道139号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文件部署,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14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体系认证:...…通过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CCCS砖石五星级认证得3分”、“企业荣誉:....
通过315全国征信系统诚信企业认证并评定为AAA级重合同守信
用企业的得3分”、“企业诚信:.……获得2017中国最佳客户联
络中心金音奖的得3分”存在倾向性;“售后服务体系”网点属地设置存在差别对待,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投权函,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47条,财库[201216
号第3部分。
3.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
4.合同未签署订立日期,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5条、财
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71
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