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财购罚决[2020]6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
地 址:永丰县城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文件部署,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永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控平台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6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项目实施保障:.…项目成
员担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化分会委员的得2分”、“使用
用户好评:软件制造商能够提供近三年环保部门用户污染源自动
监控系统好评的,每提供1个得1分”、“创新能力:软件制造商
就三车建设的环保物联网项目列入《新型智基城市发展报告》实
践案例得1分”设置存在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条、《政府来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4款;“项目业绩;数件制造育拥有省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案例的,合同金员大于50万元,每提供一个合同的,得0.5分”,合同全额属企业机燃条件,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第17条的规定。
2.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投
权函,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
号令)第4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
3.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