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4]
对井冈山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江炜兴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1397064****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工业园笔架山路监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00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双方未签署日期,责令七日内改正。
2.未见采购人评标报告确认材料、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3.结果公告成交金额与评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金额不一致,评审结果投标价为115000元,结果公告成交金额108100元。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3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4.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5.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6.未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