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4]
对井冈山市中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中医院
联系人:兰胜明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
联系电话:1357682****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电梯和发电机及变压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B包(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80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A包未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C技术部分评分涉及多处原装进口部件品牌,违反财库[2007]119号第4条,财库[2016]194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3款、《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21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A包评分标准设定了限制性、歧视性条款: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进口部件品牌与投标整机品牌一致”,限定特定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6款。“商务部分3、本项目由所投品牌制造商在江西的分公司直接进行售后服务…需要提供制造商分公司营业执照”,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商务部分4、在江西省范围内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所投品牌签订的医院电梯采购业绩:单个项目数量≧15台的业绩合同…”,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A包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45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责令七日内改正。
4.未见A、B包采购人评标报告确认资料,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87号令第68、69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5.投标文件缺失(AB包分别只提供两家投标文件),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1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6.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7.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7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