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4]
对井冈山市粮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粮食局
联系人:赖远志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
联系电话:1397063****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粮食重金属快速检测仪询价采购(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23号)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评审专家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5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开标现场对询价文件在预算价之外,又设定保留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3.未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4.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未见第2名、第3名投标文件;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76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5.询价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6.未见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6条,未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