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高财购罚〔2020〕2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安市新街镇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宜财购发〔2019〕176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的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发现你单位由江西圣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圣宇-GA2018-00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评审因素中设定了特定金额业绩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