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樟财购[2020] 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树市城市管理局:
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发现你单位由江西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垃圾车采购项目、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吸尘车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评审因素商务分中设置了特定行业业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抽取专家未回避主管预算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樟树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