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于都县林业局:
按照《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开展打击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于府办发〔2018〕123号)文件要求,我机关对你单位组织的森林防火设备装备项目(编号:GZJY2017-YD-G016-3)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合同中,有一份合同因为工作疏漏未签署签订日期,属于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方案十五天内报我机关备案。
于都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5日
抄报:赣州市财政局,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