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定财购〔2020〕25号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南县商会大厦19层
经查,当事人代理采购的家具用具、玩教具项目(HSDN2020-DN-G004),把“采购进口优质辐射松、进口优质胡桃木皮、进口油漆”等作为移动美工台和办公桌材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本局对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定南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