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7]
抚州市教育体育局:
江西省审计厅专项审计发现你单位2018年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原供应商北京译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抚州市中小学生素质评价项目,项目金额100万元,添购资金总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不符合《政府采购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
经了解,该项目筹备期间,你单位先后与全国多家专业评估机构接触洽谈,能满足该项目的不止一家。为了向原供应商购买该服务项目,你单位违规套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做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抚州市
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