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定财购〔2021〕23号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定南县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定南县文体中心
经查,当事人在签订家具用具、玩教具项目(编号:HSDN2020-DN-G004)、教学电子电器设备、厨房设备项目(编号:HSDN2020-DN-X001)和中小学校高质量班班通建设项目(编号:HSDN2020-DN-G008)政府采购合同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均超过了2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定南县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