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水利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字〔2021〕74号
当 事 人: 安福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单位的电磁流量计设备采购(赣鑫磊政采字[2020]14号)和安福县泸水河钢坝自动化升级改造方案采购(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1号)2个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1、电磁流量计设备采购项目
①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2、安福县泸水河钢坝自动化升级改造方案采购项目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