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人民医院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字〔2021〕78号
当 事 人: 安福县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49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2、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 8月13日,合同公告时间为11月16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