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字〔2021〕79号
当 事 人: 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赣鑫磊政采字[2020]65号第二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未见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2、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