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农业农村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财字〔2021〕73号
当 事 人: 安福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工作安排,省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安福县农业农村局安福县5G+村庄长效管护标准化平台采购(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2号)和安福县农业农村局消毒剂及消毒仪器采购(建兴安福政采字[2020]005号)等2个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1、安福县5G+村庄长效管护标准化平台采购项目
①评分办法中两个证书的评定条件都涉及到公司经营年限和注册资本等,为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法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②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安福县农业农村局消毒剂及消毒仪器采购项目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