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井财﹝2021﹞120号
对井冈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系人:赖家峰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瑞金路
联系电话:1397063****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20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单位的井冈山市妇保儿保系统(项目编号:赣纪元政采2020-010号)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第3页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一)(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排斥自然人,为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1条、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第7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未见成交结果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3.未见履约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4.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7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无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0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5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