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井财﹝2021﹞119号
对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井冈山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井冈山分中心
联系人:欧阳小花
地址:井冈山市红星街道市民中心
联系电话:1397960****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20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在你中心进行的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被装及器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0[18]号)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中心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的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