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井财﹝2021﹞121号
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
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
联系人:胡玉龙
地址:井冈山市茨坪镇
联系电话:1897063****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20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单位的井冈山市茨坪镇垃圾分类设备采购第三次(项目编号:江西屹卓政采字2019-6号-3)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技术方案”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第7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定了差别待遇条款:评分标准企业实力“后续保障服务”中:要求投标人在本市级范围内提供维修场所不少于200平方得2分,少于200平方得1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第7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7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