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吉县财购〔2021〕10号
吉安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安县人民医院: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监督检查组对你单位吉安县人民医院呼吸机采购项目(1493-196112145076)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级指定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2.未见履约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包括…验收证明...。《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