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井开财字〔2021〕208号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项 目:井开区安监环保综合监控平台及现场端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AJN 2020-CS01
注册地址: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
负责人:罗剑钦 电话:1880796****
联系人:曹晶 电话:1397069****
当事人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项 目:井冈山经开区水质在线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JAJN2020-CS06-2
注册地址: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36号
负责人:罗剑钦 电话:1880796****
联系人: 周文祥 电话:13657964628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单位的2个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井开区安监环保综合监控平台及现场端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AJN 2020-CS01)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未见合同履约验收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无影像资料,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井冈山经开区水质在线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AJN2020-CS06-2)
1.无验收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2.无保证金交退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內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无开评标影像资料,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
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