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 09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水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太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万里大道109号
联系电话:1397961****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新增耕地测量项目(宏大政采字JS202001号-2)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新增耕地测量项目(宏大政采字JS202001号-2)
1、商务评审中“业绩:承接过单笔以下业务的:1、省内年度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计7分…。”以特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财库[2011]181号第3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的规定,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财库【2014】214号第14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未见采购人中标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