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12 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水二中迁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罗腾根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
联系电话:1375548****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吉水二中迁建项目图书馆设备采购项目(赣JMJZC202000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吉水二中迁建项目图书馆设备采购项目(赣JMJZC2020002号)
1、未见中标结果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2、中标结果公示日期6月18日,中标通知书于6月30日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未见保证金交退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未见验收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5、技术部分第6点,为确保电子图书资源包正版权资源,投标人须提供巴金等作家版权授权协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