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07 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水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周云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仁文路3号
联系电话:1357682****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的吉水县妇幼保健院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1493-206109305026第二次)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吉水县妇幼保健院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1493-206109305026第二次)
1.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50条、第67条、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