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10 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水县检察院
联系人:刘治华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万里大道
联系电话:1351706****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单位吉水县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中心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宏大政采字JS202004-1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吉水县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中心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宏大政采字JS202004-1号)
1、商务评审中“效果图及施工图纸的优越性:为保证整个系统改造项目的顺利性和及时性…投标人提供一套工程效果图及施工图纸得到采购单位认可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为限制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库[2014]214号第8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8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布。违反条例第43条、财库[2014]214号第29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4、未见采购合同,违反采购法46条、财库[2014]214号第30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5款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省网公告。违反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