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饶财购罚字〔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郑清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169号8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自查发现的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材料展销推广大会布展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材料展销推广大会布展项目,经费共计80.57万元,超出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关于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材料展销推广大会布展工程未履行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江西省上饶市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57
上饶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