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地址:万安县芙蓉镇芙蓉路162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吉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部署,组织人员对全市代理机构集中专项交叉检查,并根据省厅反馈的检查情况组织人员进行了核实和延伸检查。同时根据《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0年度年终考核评级结果的通报》(吉财购〔2021〕24号)提出的处理意见,现将你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违规处理情况告知如下:
项目名称: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13号)
1.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