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1]
永财购罚决[2022]3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丰县藤田粮油购销公司
地 址:永丰县藤田镇
法人代表:王军勇
联系人:王军勇 电话:1397046****
根据永丰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要求对县财政局有关问题整改的监察建议(永监【2022】2号)。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低温循环烘干机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技术总分中,技术要求与满足评分标准设置错误。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低温循环烘干机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技术总分中,技术要求与满足: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必须完全满足第三章中的第二分项采购清单的招标要求,若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条款要求的得满分36分,评分标准设置错误,应设置为所投产品必须完全满足第三章中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得满分;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该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十六款和吉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购办【2017】2号)第一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十六款和吉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购办【2017】2号)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十二款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于2022年3月18日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