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
芦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芦溪县芦溪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
地址:芦溪镇正大街5号
一、违法事实
芦溪县芦溪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你单位”)委托萍乡成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芦溪镇中心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XCX-CG-2022-10),并于2022年4月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2022年4月8日我局收到在问政江西发布的“芦溪县芦溪镇中心学校企业信息空调采购项目排挤潜在投标人”网络舆情,在核实调查事项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空调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经查明,该项目未在芦溪县财政局采购办报备,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属于“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芦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芦溪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