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人代表:陈文忠
一、违法事实:
根据吉市发改公管字【2022】13号文件要求,在吉安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中,经查实你单位实施的井冈山市新一轮(2021-2023年度)农药化肥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售后服务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由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对直接负责采购项目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