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6]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690960075Y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
一、违法事实
2022年5月,我局对青原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2021年9月区人民医院手术室、产房净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1C006-2)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档LED无影灯为原装全新产品,并具有CE认证...”不合理,该评审因素与实际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没有关联,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你单位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3日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吉青财罚告〔20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
〔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1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