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8]
区财综罚决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阳明中学
住所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全南路新人民医院旁
根据章贡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查问题线索移交函》(区巡办函字〔2021〕4号),本机关调取了赣州市阳明中学(高中部)理化生音体美卫教室政府采购项目(下称该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0-ZG-C002)相关资料。经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十)项之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6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78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2、处3000元人民币罚款;
3、警告。
罚款依法上缴区级财政。开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开户行:赣州分行银河支行,账号:2880000103100001322,(摘要栏备注:子账户0243,赣州市阳明中学(高中部)理化生音体美卫教室政府采购项目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797-8195862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9号财政局一楼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