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1]
干财购罚决[2022]4号
余干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干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余干县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929MB01515979
地 址:余干县迎宾大道迎宾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学赛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在余干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设备集成系统采购(JXRC-2021-YGK009)存在以下问题:
把发明专利作为评分条件:技术分第四“…工艺创新性,获得发明专利的加1分…”(JXRC-2021-YGK00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第6 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66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肆仟元罚款。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
服通、关注“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缴入余干县财政非税收入
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2年8月 31 日
余干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