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安财字〔2022〕60号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安福县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安福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安福县平都镇
一、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根据《关于印发安福县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安公管办字〔2022〕1号)工作安排,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JXABXZC29202108049】)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安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无签约时间,未按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签订合同,无货款支付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