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当事人:赣南师范大学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师大南路1号
一、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对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JX-G024)采购活动的实名举报,反映: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特定资格要求“外省供应商须具有地市级(或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在采购人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为不合理特定资格的限定,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排斥性,有失公平公正性。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经查:江西省赣南师范大学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JX-G024)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2022年9月26日已签订合同并履约。在招标文件的第一章第二条第5项写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地市级(或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外省供应商须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在采购人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2对本项目的举报答复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时,投标供应商在未确定中标、未获得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具备向服务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条件。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前置备案资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鉴于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赣南师范大学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